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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2016年度深圳市公务用车预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别:汽车导购 日期:2017-10-20 15:34:09 人气: 来源:

  为做好我市公务用车采购工作,根据市财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深圳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规〔2013〕17号)和《关于2014-2016年度公务用车公开预选供应商实施方案的意见》(深财购函〔2014〕2112号)的和要求,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了2014-2016年度市公务用车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建立了“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等8大类公务用车预选供应商库(具体名单见附件)。为落实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及事业收入)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车辆实行预选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深圳市采购中心在深圳市采购网(网址:上公布了本轮预选采购公务用车的具体品牌、型号、价格、供货代理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一)采购单位采购公务用车时,在深圳市采购网“预选采购商品”栏目中选择预选供货代理商及车型直接采购,并以相应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履约。

  (二)对于预选采购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实行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采购单位在采购系统中发起竞价,一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系统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凭深圳市采购中心成交通知订采购合同并完成履约。

  (三)若采购单位提供了深圳市内同品牌、同车型和同配置的车辆价格低于预选采购价格的凭据,允许采购单位以低于预选采购的价格与预选供应商库以外的代理商成交,须书面报深圳市采购中心确认后,凭深圳市采购中心成交通知订采购合同并完成履约。

  (四)采购单位应与预选供货代理商签订公务用车采购合同并及时支付。支付程序按深圳市财员会有关办理。

  (五)根据《关于开展市本级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文件,实行竞价采购及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进行合同备案,其余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不必办理合同备案。

  深圳市采购中心对预选供应商及代理商履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预选执行期限内,采购单位如发现公务用车预选采购价格高于同品牌、同车型、同配置的其它供应商的价格(销售价格低于其成本价的除外)或供应商有不全面、不及时履行其服务承诺等情况,可向深圳市采购中心预选采购部反映,联系电线。

  深圳市财员会、深圳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预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任何人发现采购经办人和供应商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可以向上述部门投诉,投诉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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