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不论是专票还是普票,如遇被盗或丢失,都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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