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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费?物管登报来催你

类别:新车快报 日期:2020-10-29 19:48:43 人气: 来源:

  司马南被抓一个形象的说法是:小区业主是“当家的”,物业公司是“管家的”,大家都是生活在同一个小区里的“一家人”。但是,就是这“一家人”却纠纷不断:翠屏国际城小区20名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昨天被物业公司以登报的方式发布了“业主欠费公告”,并将业主房号及姓名一一公布,这在南京尚属首次。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南京小区业主欠缴物业费到底又是为哪般?快报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在昨天快报的B15版左上角部位,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翠屏国际城物业管理处登出了一则公告———“翠屏国际城业主欠费通知”,通知将20名长期欠缴费物业费的业主姓名、具体楼幢及房号全部公之于众。

  “这么做我们也是。”该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姜先生告诉记者,从2003年、2004年翠屏国际城的商品房大批交付后,到现在总共已经有4000多户。但是截止到现在,有20户业主怎么也联系不上,当初购房交付时房主登记的地址和电话全部“作废”,最后只有选择登报催缴物业费。

  以欠费通知中一户业主为例,这是140平米的多层住宅,每月要缴0.8元/平米的物业费,从2004年9月至今年10月底,欠缴的物业费总额是1939元。姜先生说,这个还是多层的价格,还有每月1.5元/平米的联排别墅业主也欠费。现在,20户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超过了4万元。

  物管方说,他们也想起诉欠费业主,无奈找不到人。登报催缴费用也是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因为在小区公告,这些业主以后可以说没看到,通过公告催缴是为了留取。

  江宁某现代城小区的业主孔先生说,他本人就拒缴物业费,原因有三:一是小区盗窃行为严重;二是现在地下停车场还没启用,而物业已经开始在面划车位收费,未提前征得业主同意;三是一些账目不及时公布,物业按每户10元/月的标准收取公摊电费已经两三年了,从没见账目公示。

  将军某花园小区业主张先生表示,他一直欠缴物业费。因为在2005年年底房屋交付时,是和深圳一家物业公司签的前期服务合同,半年之后,这家公司突然撤离,他当时还不知道已经换了物业公司,这种物业突然“易主”的事情,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厢情愿”,“我没有和物业签任何服务合同,凭什么缴物业费呢?”

  记者浏览了365房地产网的几个网上社区讨论版,发现有不少小区业主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耿耿于怀”。有业主说,开发商原来开发时,在小区内建设了一个大水池,现在水池漏水,而物业是开发商下属的一个核算的物业公司,前去交涉却迟迟没有回音,所以大家都不肯缴物业费。

  南京一家知名物业公司老总表示,目前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开发商把“烂尾”遗留给物业,比如顶层漏水、配套设施不到位等等,这时物业公司就“里外不是人”;二是大多数业主不清楚物业公司的运行成本、费用开支究竟有多少,看到的只是保安看门、清洁工打扫卫生,认为“质价不符”,甚至有业主故意欠费。

  他表示,其中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是最难和业主沟通的,所以现在他们一般碰到分期开发的楼盘项目,都要好好考虑,和开发商提前签合同明确一些责任,可这也常常防不胜防。

  “业主欠缴物业费,登报催缴的办法我们一般不会采用。”南京天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童伟祖说,如果有业主欠缴费用,他们一般采取三步走:先分清双方责任,协商解决或由业委会做工作;再委托律师发函催缴;最后实在不行,才会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他说,在对小区业主物业费缴费情况的公示上,他们不会直接列出不缴费用的业主,而是一并将最近业主的缴费明细表全部在小区公示,就是为了避免出现纠纷。至于登报的方式,可能会一些矛盾,这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翠屏国际城的业主范先生对记者表示了疑问:将一些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姓名登报,是否了业主的名誉权和财产隐私权呢?

  “不管是找不到业主,还是找得到业主,登报肯定构不成名誉权或者说个人财产隐私权。”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说,因为业主欠缴物业费在先,物业登报催缴是可以的。作为合同约定的事情,物业公司有追讨债务的,在拨打电话、小区公示、发函督促等催缴方式无果及联系不上的情况下,通过登公告催缴也是唯一的选择。

  “仅仅是个协调的部门,业主和物管之间应该按照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这是民事合同。”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次南京市房产局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规范文本中就:“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缴纳的,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公布物业费收缴情况中列明欠缴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缴”,如果“仍不补缴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提起诉讼”。

  “虽然公约没有注明可以登报催缴的约定条款,但因为业主欠缴物业费是既成事实,可以选择相关方式进行催缴。”该人士认为,登报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告知催缴方式。

  “至于有的业主以‘前面的物业公司走了、后面的物业没签合同’为由拒缴物业费,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这名人士解释说,因为业主接受了服务,造成“事实合同”,只要物业服务到位业主就应该缴物业费。但是,这时物业公司也要积极和业主补签物业服务合同。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召开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同意即可解聘或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而不是简单地以不缴物业费来”。

  “不管怎么说,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的收费关系,必须是‘质价相符’的。”只有物业提供了和收费相符合的服务,业主也才会掏钱。至于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业主应该按照购房合同找开发商“算账”。

  自2004年起,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如今,“和谐社会”早已不是一句口号,而成为我们大家都能切实感受到的一种氛围,一种秩序。但是,在这种“和谐”的大下,却常常有人忽略了自身存在的小的和谐———不是吗?现在有多少人能够认识到:我们居住的小区也需要“和谐社会”的阳光来?

  一直以来,小区就相当于一个微型的小社会,每一位业主在拥有的同时,也肩负着小区和谐运转的义务。但如今,并逃避这种义务的人不断出现。长此下去,后果如何?我们不妨来看看:部分业主不缴物业费→物管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少→更多业主不满意→大家拒缴物业费→物管不提供任何服务→小区陷入无序状态。试问:谁愿意在一个杂乱无章的小区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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