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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汽车金融违法遭罚 库存融资贷款“三查”不尽职

类别:汽车导购 日期:2019-11-12 22:06:54 人气: 来源:

  我的换夫经历网站今日公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显示,华泰汽车金融有限(以下简称“华泰汽车金融”)库存融资贷款“三查”不尽职,天津银保监局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泰汽车金融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张秀根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第二大股东为渤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九)对有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国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规,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规制定。

  前款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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