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旅游旺季,商家们也推出了不少吸引眼球的旅游产品,“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2折旅游券”等各类活动频现,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个人和非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导致旅游者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些情况,海淀法院总结了相关案例,提醒消费者在参加旅游时,应当认真核实资质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遇有合同条款调整应当及时书面固定或者保存等注意事项。
A.核实经营许可证选择正规旅行社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到一家旅行社报名旅游。尽管旅行社并未悬挂营业执照,李先生还是支付了相关费用,随
后旅行社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
李先生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急性脑梗塞死亡。李先生之子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后查明旅行社被人冒用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旅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由于李先生之子提交的不足以证明父亲的旅行由该旅行社承接,
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说法:虽然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法明确,但是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是否在显著悬挂营业执照,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可以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查看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B.出游应签订合同条款调整需书面
案例:赵先生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发团后提出只能食用素食,团队餐中素食不能满足要求,于是以不尊重饮食习惯为由,起诉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0000元。旅行社辩称赵先生未在合同签订时提出要求。最终因未能提供相关,法院没有支持赵先生。
说法: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上述内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
当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消费者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旅行社盖章。如果不具备盖章条件,也应当要求领队或者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或者就变更情况保存相关。
C.老人和儿童出游需采取安保措施
案例:李先生现年77岁,因常年购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该公司为答谢组织旅游,由某旅行社负责承接。李先生随团出游中意外摔倒,导致急性重度内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而该广场在上下台阶警示标识,并有专人疏导。
事发后,李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只了两名没有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且未针对该旅行团老人众多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旅游安保措施,且老人摔伤后,导游亦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救护,因此旅行社具有明显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说法:根据旅游法,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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